毅脸色阴沉。
解释?
半真半假的话,他该怎么解释?
解释个屁啊!
完全不承认?不可能,润东编织厂的矿已经开始挖了,上头甚至不需要调查,只是核实一下,就能确定矿企确实是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知道地下有矿。
这点无可厚非,毕竟利用信息差买卖,属于合法商业手段。
可.
他若是如此承认,那还怎么和新材料公司划分界限!?
哦,难道说,虽然现实里的行为和徐良所说的完全一样,但实际上对方压根没参与,参与的只有自己?
哪怕事实就是如此,可有人信吗?
没人会信啊!!!
逻辑直接陷入死胡同了,怎么走都是撞墙.
“坏了,这畜生.”
朱浩毅心中焦急,愈发愤怒,看着徐良的眸子闪出阴翳。
李阳却深吸一口气,脸色难看道:
“审判长。”
“我方从未进行过威逼利诱,张山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均是正常商业行为。”
“其自杀,正阳城警方推断是因内心脆弱,承受不住压力遂导致心理崩溃从而逃避现实的行为!”
说着,李阳就硬着头皮递交一些文件。
他说的这些话和徐良所说无关。
理论上是不构成回答的,可他不敢回应。
徐良的逻辑加上现实,他但凡敢回应,必然会落入对方的节奏之中。
反倒不如脱离问题,直接阐述自己的证据!
“在12号,我与张山达成协议合同,当天转款并签订合约。”
“但,根据我方调查发现,润东编织厂并非独属于张山一人。”
“而是由一位厂长,与多个副厂长进行合作,共同出资进行开办!”
“也就是说,卖厂的收益应与对方委托人刘金水进行合理分配,但.”
李阳头脑清晰,虽然很急,但说出的话却逻辑很是明确。
“当天下午,对方妻子消失,同时消失的还有几十万的转款!”
“我方猜测,张山死因极有可能是因妻子卷款独吞并逃跑,导致没有钱与编织厂创建人进行分配财产,从而崩溃导致死亡!”
这个解释。
既符合了自杀,又摘掉了矿企,甚至还将责任转移到编织厂的内部。
可谓是一箭三雕!
李阳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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