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由廷尉府、司隶校尉府、朝中精通律法的官员以及各地修习《大杜律》、《小杜律》等各家律法的士人,呕心沥血编撰了近三个月!
各地的宣传工作也已铺开,如今天子竟要叫停此事?
见郭图眼中满是困惑与不解,刘辩只是微微摇了摇头,沉声问道:“公则,盗窃660钱以上官粮,依律当如何判决?”
郭图略作思索,虽不解其意,但还是答道:“回国家,《二年律令·盗律》有云:盗赃值过660钱,黥为城旦舂。”
刘辩紧接着追问道:“那若是盗窃驿传为邮卒准备的官粮呢?”
郭图闻言,瞳孔骤然一缩,脸上瞬间掠过一丝明悟,声音低沉下来,缓缓答道:“《九章律·厩律》有云:值过500钱则弃市。”
问题的症结,也就在这里!
大汉近四百载,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其基本法律框架由多部“律”共同构成。
核心是汉初丞相萧何主持制定的《九章律》,此后不断有新的律法作为补充和细化,譬如叔孙通的《傍章》、高后的《二年律令》、孝武皇帝的《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张汤的《越宫律》、赵禹的《朝律》等等。
但这些律法并非取代和废除前法,这使得律法进行了不断的迭加和并存,导致了针对同一类罪行,使用不同的律法裁决结果相左。
譬如“盗窃官物”这一罪行在《盗律》与《厩律》中的处罚就不一致,《盗律》按财物价值量刑,是为一般法,而《厩律》按财物性质量刑,是为特别法。
然而在司法判决时,并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明确原则,官吏可依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选择性地引用律条和“决事比”,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同罪异罚”现象。
大汉历经近四百年,各种律、令、科、比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重复、矛盾或定义模糊之处,卷帙浩繁,相互龃龉,使得官吏难以准确掌握和运用律法,执法混乱不堪,致使冤假错案丛生。
郭图逐渐明白了天子的心意,眼中的困惑瞬间被一种灼热的光芒取代,呼吸也变得有些急促,激动地看向天子,声音也带着一丝颤抖,道:“国家是欲臣行故司空陈昭公(陈宠)之事乎?”
孝和皇帝永元六年,他的五世祖郭躬于廷尉任上病逝,接任廷尉一职的是后来的司空陈宠。
郭躬在世之时曾与陈宠议论,认为彼时大汉律法繁多庞杂且多有重复或冲突,筹谋许久但未及上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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