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故意杀害朱芸。”
“就表明黄雪梅投毒想要杀害朱芸,这完全等同于在捏造事实!”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么?”
“是证据!”
“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凭什么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有着这么一条的规定,来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够的客观事实证明有罪。”
“现在的情况是并没有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黄雪梅投毒。”
“基于这一点,我方申请驳回检方的诉讼申请。”
“请求法院判定我方无罪!”
说白了,万向东的观点是,纵然有怀疑的可能性,纵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黄雪梅。
可是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那么就不能判定黄雪梅有罪。
从以上的论述中,能不能够判定黄雪梅有罪?
不能!
这也正是苏白所担心的一个情况——缺失直接证据。
如果想要拿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说实话真的很困难。
因为通过目前的情况来讲,检方并没有掌握直接的目击证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证据。
这里的直接证据表明的是案件的细节,投毒的具体过程。
可是能不能够从侧面证据进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万向东表达完无罪的观点后,苏白作为控告方,同样举手示意。
想要从侧面证据来对黄雪梅进行控告。
…
PS:改了改案件,不改不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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