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会议完全由托马斯主导。
托马斯翻开面前的文件,直奔主题。
“陈先生,关于合作的基础框架,米德尔霍夫总裁和董事会已经全票通过了您之前的提议。”托马斯看着陈浩,大声宣布。
“贝特斯曼集团同意,在龙国市场的数字版权分发业务中,利润分成比例定为三七开。
陈先生占七成,贝特斯曼占三成。”
托马斯停顿了一下,继续补充。
“同时,在龙国市场的数字版权领域,我们双方互为唯一的独家合作伙伴。
贝特斯曼的全球版权库将全量接入您的SP分发平台。
此外,贝特斯曼也将和您就龙国本土版权出海的达成独家合作。
您负责龙国本土版权的整合,我们负责在欧美市场的全渠道发行。
这部分出海业务的利润分成,同样按照您七我们三的比例执行。”
托马斯把这些条件当众念出来。
贝特斯曼团队里有几个负责财务的人员在笔记本上快速记录,没有人提出异议。
合规官莱纳德坐在那里,低头看着手里的笔,一言不发。
宋立晨手里的钢笔在纸上划出一道长长的墨迹。
他干了这么多年涉外律师,从来没见过中方企业在面对欧美传媒巨头时,能拿到七成的利润大头。
而且还是双向业务全部拿大头。
这哪里是谈判,这简直是单方面的规则制定。他看向陈浩的眼神越发敬畏。
大框架敲定,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协议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逐条梳理。
没有了莱纳德的故意刁难,会议进程推进得极快。
托马斯带来的是标准的跨国版权授权合同模板。
陈浩这边由宋立晨负责审核法律风险。
遇到一些因为国家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概念差异,比如龙国法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欧美版权法中的“数字分发权”在适用范围上的一些微小偏差。
宋立晨提出来后,贝特斯曼的法务人员立刻配合修改。
双方用最通俗易懂的商业条款,绕开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迅速达成共识。
关于计费系统的对接,托马斯主动提出,贝特斯曼只需要慧听科技每个月提供一份由龙国移动出具的后台账单复印件作为结算依据。
他完全不提植入审计程序和开放底层代码的事情。
至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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