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西勋贵余党肃清后,朝堂之上再无杂音,洪武新政迈入了深耕细作的新阶段。朱元璋念及黄世文数年操劳,功在社稷,下旨升其为礼部侍郎,正三品,仍兼翰林院学士、太子侍讲,总领律法修订、科举教育与礼乐制度三大要务,权柄日重,却也愈发谨言慎行,夙兴夜寐。
这日清晨,黄世文刚入礼部衙署,便见刑部尚书刘惟谦手持一叠书稿,匆匆赶来,神色凝重:“黄侍郎,《大明律》修订草案已数易其稿,可关于‘民田典卖’‘土司管理’‘勋贵约束’三章,刑部众官争议不休,始终难以定稿,还望侍郎定夺。”
黄世文接过书稿,邀刘惟谦入议事堂详谈。书稿上密密麻麻的朱笔批注,皆是众官的不同见解:有人主张严限民田典卖,杜绝兼并;有人认为需兼顾乡绅利益,不可过苛;土司管理一章,部分官员坚持“以汉治夷”,废除土司特权,也有人主张延续《西南土司条例》,恩威并施。
“刘大人,”黄世文指尖点在“民田典卖”一章,沉声道,“律法之本,在于护民而非制民。限田之制不可废,却也需留有余地——定立庶民占田上限,逾制者没收,而民田正常典卖,需经官府登记备案,严禁私下交易,如此既防兼并,又顺民情。”
谈及土司管理,他又道:“西南之地,民族各异,习俗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当在《大明律》中增设《土司篇》,明确土司的权利与义务:土司可世袭,却需向朝廷纳贡,听从调遣;朝廷不干涉苗疆内部习俗,却严禁土司欺压百姓、私相攻伐,违者削爵治罪。”
至于勋贵约束,黄世文目光凌厉:“勋贵功臣,乃国之柱石,却也需受律法约束。新增《勋贵篇》,规定勋贵子弟需入国子监读书,习律法、明礼义;勋贵占田、蓄奴皆有定数,违法者,罪加一等,即便皇亲国戚,亦不例外。”
刘惟谦听罢,茅塞顿开,连连点头:“黄侍郎所言,字字珠玑,既合新政理念,又兼顾各方,这下争议可解了!”
接下来的三月,黄世文与刘惟谦通力合作,依此思路修订《大明律》,数番上奏朱元璋,反复斟酌修改。洪武十三年冬,《大明律》最终定稿,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涵盖刑、民、吏、礼、兵、工六部,既承袭唐律精髓,又结合洪武新政实际,突出“重农桑、护民生、整吏治、严贪腐”的核心,朱元璋阅后龙颜大悦,下旨将《大明律》颁行天下,令各府州县刻石立碑,晓谕百姓。
律法既定,人才培养便成了当务之急。黄世文深知,新政的延续,离不开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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