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成各州县学官、博士,在讲学之余,向生员、士子讲解新律大义,通过他们影响其家族、乡里。
“生员、士子,乃地方乡绅之基,亦为民智所系。他们通晓律义,于地方息讼、解纷乃至监督胥吏,皆有大用。”刘晏补充道。
其次,是“以案释法,寓教于判”。狄仁杰提出,可要求州县官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涉及新律条款(如新的契约纠纷、轻微的平等权利案件等)时,在判决文中,不仅要引述律条,更要用浅显的语言阐明判决所依据的法理、新律的精神。判决后,择其典型、有教育意义者,在衙前或市集公开宣读判决要旨,甚至可将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州县参考。“让百姓在具体的案件中,看到新律是如何被使用的,其权利是如何被保护的,其义务又是如何被规定的。此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法。”
第三,则是更具创新性,也更有争议的“宣讲与教化”。李瑾提议,可仿效汉代“三老”教化乡民之制,结合唐代的乡里制度,尝试在州县之下,由官府组织或支持,进行有限度的法律宣讲。对象可以是各乡的“耆老”、“乡正”,或者寺观的僧道(他们往往有一定文化,且在民间有一定公信力),由州县法曹或指定的“明法”吏员,定期(如每季或每年)对其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培训,重点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律条,以及新律的主要变化。然后由这些“乡土法律明白人”回到乡间,用更俚俗的语言,向乡民进行宣讲、解释。同时,鼓励民间艺人,将一些法律故事、典型案例,编成变文、俗讲、曲子词等通俗文艺形式,在集市、节庆时演出,寓教于乐。
“此议恐有难度。”裴谈提醒,“乡里耆老,多依宗法旧规,对新律未必认同。僧道宣讲律法,是否合适?民间艺人若曲解律法,以讹传讹,又当如何?”
“故需引导与规范并行。”李瑾道,“宣讲内容,需由官府审定大纲。对配合的耆老、僧道,可给予少许褒奖(如减免部分赋役、赐予匾额)。对民间艺人的唱本,官府不宜直接干预,但可鼓励创作一些正面反映新律好处的故事。关键在于开头,只要有人开始讲,开始传,法的种子便能播撒下去。”
最后,也是最具长远意义的,是“纳入蒙学,肇始于童”。刘晏提出了一个更大胆的设想:在新编的蒙学读物(如新的《千字文》、《太公家教》增补本)中,适当加入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律道德观念,如“守法度,重契约;明尊卑,亦平等(有限度的);戒斗讼,但亦知诉权”等,以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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