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尝试司法专官,明确其职权范围,使其在处理大多数普通刑名案件时,有相对独立的判断和执行空间,不受或少受刺史、县令其他行政事务的掣肘。二曰程序保障,如刘员外郎所言,在中央强化三司分工与制衡,明确审判、复核、监察的程序,使判决的形成过程更加公开、严谨,经得起推敲。三曰身份保障,此点最为关键,却也最难。”
李瑾看向狄仁杰,狄仁杰微微颔首,接过话头:“殿下所言极是。所谓身份保障,意指司法官员,尤其是专职的审判官员,其任免、考核、升迁、惩戒,应有不同于普通行政官员的特殊程序和标准。应更侧重于其明法、公正、刚直的品性与能力,而非完全取决于上司的好恶或与行政事务相关的‘政绩’。其履行职责,只要依法依规,即便判决结果不合某些人之意,亦应受保护,非因贪赃枉法,不得轻易罢黜。如此,司法官员方敢挺直腰杆,依法断案。”
“这……这近乎是要求给予司法官员一种‘特权’了。”那位一直没怎么说话的监察御史忍不住道,“若真如此,州县司法参军事岂不成了刺史无法完全辖制的‘独立王国’?大理寺、刑部官员若恃此而无恐,不听朝廷招呼,又当如何?再者,此等官员由谁选拔?如何确保其本身公正?”
“问得好。”狄仁杰沉声道,“此正是难点所在。故老夫以为,此事不可一蹴而就,当徐徐图之。首先,可在新律之《职制律》或专门篇章中,原则性地申明:‘诸审判之官,须明法令,据律、证断罪,不得徇私阿曲,亦不应受非法干预。其依法所断,即为尽职。’ 此为定下基调。”
“其次,关于地方司法专官,可先选择若干州郡进行试点。人选需精挑细选,由刑部、大理寺、吏部共同考察推荐,要求通晓律令、品性刚正。其职权、与刺史的关系,需有详尽章程。其考绩,刑名事务的公正、效率、上诉率等,应占很大比重。此非建立独立王国,而是专业化分工。刺史仍为一部之长,总揽全局,对司法专官有监督、弹劾之权,但不应随意推翻其依法作出的判决,若有异议,需通过法定程序(如上报、复核)解决。”
“至于中央三司,”狄仁杰继续道,“强化现有分工与制衡程序,使之更规范、更透明。重大案件,确可推行‘三司会审常制’,并详细规定会审的组成、议程、决议方式。会审记录需详实,不同意见需载明。最终报陛下圣裁时,亦需将不同意见一并附上,供陛下斟酌。”
“最后,关于司法官员的保障,”李瑾补充道,“可考虑设立‘法官循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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